没有业务开具发票违反了规定。现在已开具发票,有必要从营业收入中计算公司所得税。
根据完成进度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根据应税毛利率进行计算,即“开发公司开发和建造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件,辅助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并在完成之前提前出售它们。如果预售收入是根据估算的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的,则当前的毛利将按季度(或月份)计算,在扣除相关期间的费用,营业税和附加费后,计入当期开发产品结算后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费将在以后进行调整。 “(参见国税发[2006] 31号文件)
转发文件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19日,直辖市和计划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同同)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的通知》《跨地区企业集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所得税征收”(国税发〔2008〕28号)。关于经营性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的通知如下:一,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具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本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政库房调整”方法所得税。(二)由建设企业第二级及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分,下同)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站点,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应汇总到二级支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支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按每月实际营业收入的0.2%向企业所在地的项目所在地预分配企业所得税。项目,并将项目部门移交给地方主管税务机关预付款。(四)建设企业总部应按下列方法统一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并预缴:(一)总部仅设有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由项目部门预付,余额应按余额计算(二)总行只有两个分行的,总行和分行应交税金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 (3)总公司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门和跨区域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一般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交的税款。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主管境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项目所在地的权限。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规定截止日期;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七。建筑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结算时,应当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预缴税款的纳税证明。八,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计划单独的城市,应当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个别计划的城市组成。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我要更正错误]负责编辑:Xiao X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