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获得正式发票,则无法确认这部分账面的成本,并且将相应调整公司利润,这将增加公司所得税负担,即将公司所得税增加25%。面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纳税人,特别是使用不全额填写纳税人的发票的,应当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因此,“税前扣除,税项扣除,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没有购买发票的货物,购进货物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公司所得税的支付时,应将未开票商品的总成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应按购买金额的25%计算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企业,不得扣除税前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对方在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后,由于特殊原因(例如取消,取消,税务机关合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异常家庭)而无法获取发票,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在扣除税款和无法获得发票之前扣除支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因无法获得发票而产生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商户,破产公告等);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通过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用于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公司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未按规定获得的发票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五个时间节点:
1.公司所得税的税前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于在结算期结束之前未获得发票或无法获得发票的证据,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取得发票的三年或五年或无法获得的发票证据可能会受到年度税前扣除。
IV。税务机关发现未取得发票,并且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结清建设资金,因此未获得全部发票的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尚未结清,尚未取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将合同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者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暂定估计数及其调整的税收处理方法,但纳税人应注意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仍存在很大差异:一是实际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如果没有完整的发票,则可以根据合同金额的临时估计来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在获得发票后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其次,在获得完整发票后,如果临时估计价格存在差异,则必须在税务处理中进行追溯调整。该规定体现了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