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物资供应”是指甲方提供的材料。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施工方)和乙方(承包商)事先同意甲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A的供应处于法律层面。这是合法的并且被允许。
普遍存在的A供给现象在“阵营改革”前后将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引起注意。让我们尝试下面的示例分析。
示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总承包商签订了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项目总成本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500万元,钢材500万元。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和国家财政部《关于终止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改革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有两种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包括一般税法和简单税法,税率分别为11%和3%。可以扣除一般税法,不能扣除简单税法。一般纳税人为A供应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能需要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供应工程是指由项目承包商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的计算应基于不同的情况。
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法。增值税率为11%。销项税是总价(1 +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另外,乙方购买的石材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
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简单的税费计算。根据财税[2016] 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A供应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增值税征收率的简单方法是3%,应按总价的(1 + 3%)×3%缴纳增值税。此外,乙方购买的宝石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
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税收待遇与案例2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的,营业额应包括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设备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