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常情况下,结算期所产生的费用的实际支付基础(一般指发票等法律票据)应在下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结算期限内结算。 , 除此以外依法增加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可以看出,如果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属于上述情况,则所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依法调整纳税额。
3.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依法进行验证和操作。
“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白皮书”,《发票管理办法》对未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了处罚,没有违反“一对一罚款原则”,因为白色-工作表条目涉及两个问题首先,由于白板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获得法律依据),因此不扣除所得税前的扣除额,不予处罚。第二种是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对取得发票但不取得发票的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企业,不得扣除税前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对方在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后,由于特殊原因(例如取消,取消,税务机关合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异常家庭)而无法获取发票,根据相关信息,可以在扣除税款和无法获得发票之前扣除支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因无法获得发票而产生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商户,破产公告等);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通过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用于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公司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未按规定获得的发票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五个时间节点:
1.公司所得税的税前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于在结算期结束之前未获得发票或无法获得发票的证据,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取得发票的三年或五年或无法获得的发票证据可能会受到年度税前扣除。
IV。税务机关发现未取得发票,并且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结清建设资金,因此未获得全部发票的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尚未结清,尚未取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将合同规定的金额暂时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资者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暂定估计数及其调整的税收处理方法,但纳税人应注意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仍存在很大差异:一是实际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如果没有完整的发票,则可以根据合同金额的临时估计来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在获得发票后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其次,在获得完整发票后,如果临时估计价格存在差异,则必须在税务处理中进行追溯调整。该规定体现了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