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 64号《关于企业境外科研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研究开发活动的委托费用,占实际发生额的80%。量委托海外研发费用。不超过中国合格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8] 6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委托海外研发活动的支出,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中国合格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的实际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人与委托人有关联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支出的明细。
根据财政部,财税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海外委托研发费用。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国内合格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委托人与委托人有关联的,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研发项目费用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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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本通知中委托至海外从事研发活动的智道不包括由海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发活动。”
因此,如果企业委托海外个人R&D项目,则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已委托的R&D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