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财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现在,自申请住房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和税收[2016] 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一,关于契税政策
(1)个人购买唯一的家庭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以1%的税率扣除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减去1.5%的税率需缴纳契税。
(2)对于购买第二套面积在90平方米或以下的改良房屋的个人,应按1%的税率扣除契税;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税率降低2%。征收契税。
为家庭提供的第二套改良住房是已经拥有住房的家庭和该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其次,关于营业税政策
,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销售的个人应缴纳全部营业税;购买超过2年(含2年)住房销售的个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部的规定,免税的具体程序,购房时间,发票,购房行为的非购买形式及其他有关税收管理规定》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房价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政策实施的通知。〈关于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
III。执行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将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的第二契税优惠政策和第二笔营业税优惠政策。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
全文生效日期:2008-10-2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行的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房屋,契税率将暂时降低至1%。首次购房证明将由县(区)住房建设部门颁发。
其次,个人销售或购买房屋免收印花税。
3.暂时免征个人房屋销售的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将于2008年11月1日生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22日
本文件的精神,该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宣布该条款的全文无效,因此应于1月后成为有效文件。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