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聘用,聘用,工作表现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供在中国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3)来自在中国境内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的收入;
(4)通过许可在中国使用的各种特许权获得的收入;
(5)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
完全在海外开展的业务不需要预扣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在国外开展,因此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