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的水平

提问时间:2020-05-0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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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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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原则是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除了税法要求的额外扣除外,任何支出都必须确实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通常要求所得税中不允许未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二,合法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是哪些?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扣除限额(15个项目)

薪水

劳动保护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

常设机构费用

借款费用,汇兑损失

保险费(个人保险)

技术开发费

折旧及摊销

租金

储备

处置费

内部服务

广告赞助

扣除限额(7个项目)

慈善捐款,占利润的12%

员工福利费,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分别占总工资的14%,2%和2.5%(可扩展期)

商务招待费,占收入的60%,但不超过收入的0.5%

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占销售收入的15%(延期扣除)

不扣减(8项)

股利

所得税

滞纳金

没收的损失

超出规定的捐赠支出

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哪些原则

公司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和基于法律证据的扣除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

原则要求企业在实际发生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的费用。这是对公司所得税征税的先决条件,并且要求纳税人以真实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提供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权利和风险的发生确定收益和支出的归属期。收入和支出属于当期。本期收支;即使当期已收汇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因此,根据真实性原则,只要满足应计基础,就不需要在当期支付纳税人的扣除额。

企业的抵扣项目通常是当期的税前抵扣,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现前一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在按税法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特殊声明和说明后,应当予以覆盖。直到年度扣除发生,并且恢复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相关性原则

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之前获得的收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为确定企业支出构成“与收入相关”支出的条件提供明确的标准。您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中的有关解释。它规定对关联性的具体判断应遵循实质性征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基于对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性判断。通常,分析是基于支出的根本原因和性质,而不是支出的结果分析。“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可以为企业带来现实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例如“原材料采购支出”。另一个是“可以带给企业的消耗品”预期的经济利益,例如“广告费用”。

第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抵扣,计入当期损益或必要的资产成本和正常的费用。为了确定是否合理,有必要基于企业经济上合理的假设,基于企业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为合理起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进行利息投资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准。一个例子。该文件规定:“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扣除因投资者投资不足所引起的企业利息支出。”对于应付资本金,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支付。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投资者的负担。”企业有外部借款,但部分借款是由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不足。这部分借款可能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致定期但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它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贷款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IV。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会计准则和惯例。

五,基于法律证书的扣除原则

基于合法凭证的扣除原则意味着企业应使用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除非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也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不能由于各种原因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后,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自2008年实施这两种税项合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税前扣除但这非常简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此要求是在2008年引起的在税务公司之间引起了许多纠纷。什么是合理的?与赚取收入有什么关系?这使跨国公司的财务和税务经理感到犹豫。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于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latinum Strategy Consulting于2012年12月召开了该方法的前瞻性会议,以向Linked-F成员推广该方法可能出现的原则。在未来的新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中可能出现以下原则: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雇员福利的范围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回答税收问题的时间。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财务会计处理方式的企业,应提供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我们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所谓“合理”,是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经营空间,但纳税人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税项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会缩短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记录下来。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则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变更会计政策。 。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了更多税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定的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财务报告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包括税前扣除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产生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