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集合的对象不同,所以国内企业称为A,外国投资者称为B。
,当纳税对象为A时,公司A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时,纳税对象为B,而不是对公司A征收的税。
来自中国的外国公司或个人的收入应在中国征税。中国企业从国外获得的收入也要征税(这有很多税收协定和减免税政策,通常不会加倍征税。)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指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1.《对外贸易经济法》〔2002〕575号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足25%,且出具《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企业类型”商业执照。对于外商投资贡献率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其总投资中进口的自用设备和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其他税种不享受税收减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国税函[2003] 422号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少于25%的企业应按照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外资企业不享受税收待遇。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一种新的注册方式,导致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方式与税务登记和税务会计统计数据之间的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登记类型仍然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续签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问题 [[2006]第38号)。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直接将企业的利润再投资到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开始其他外商投资作为资本投资对于营业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经投资者的申请并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该税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将予以退还。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接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直接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可以全额退还部分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我想问一下:
答案:关于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外国投资的税收处理方式有很多问题,答案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撤资前直接利用从企业获利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撤资后直接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经营者将利润从国外汇出,存入外国银行,或将其用作营运资金周转额,然后用于在中国投资合资企业,根据再投资退税规定。
首先,国税发[2001] 086号规定,由于对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税务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将增加税后利润。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使用这部分利润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其次,国税发[2002] 090号规定:直接用于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金额构成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新企业资本,或直接用于再投资以增加现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购买其他投资者在现有企业中的股权,并且在不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和运营资本的情况下,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或者储备金)转换为再投资,并相应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对于增加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再投资部分,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1997] 071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向企业购买利润(股利)以购买公司的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公司的股票,而税法没有申请再投资税有优惠规定。
第四,国税发〔1993〕009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收入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再投资退税的对象是什么?退税对象仅针对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不包括中国企业。根据国税发[2002] 090号,国税函发[1995] 154号,财税字[1994] 083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持有100%的股份,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可以直接在中国再投资,这可以视为外国投资者,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和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业务仅限于营业执照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辅助专业服务,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隶属于该集团的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内部和外部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