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县级以上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可以将税前扣除所得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带有接受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 要么捐赠单位盖章上加盖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可按要求扣除税款。
因此,企业产生的捐赠支出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而且签署的花名册也不是合法有效的扣除证明。
建议参考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3)按照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费,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金,工资和职工福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1.公司福利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入企业职工薪酬体系,与职工薪酬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的通知》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为国税函[2009] 3号文第3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计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