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县级以上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可以将税前扣除所得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带有接受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 要么捐赠单位盖章上加盖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可按要求扣除税款。
因此,企业产生的捐赠支出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而且签署的花名册也不是合法有效的扣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