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反避税条款也称为避税规则。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含义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结合每个家庭的优势,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通过没有独立法律的人或团体或基金使用的合法手段。人格(货币)或资产)跨税收的流动或非流动,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这两者都会对减少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但国际避税实质上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手段,而国际避税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非法行为。
II。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创造和存在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力是由纳税人尽最大的努力来减轻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有几个差异:
1.国家纳税体系中纳税人的税收义务不一致。在每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法规具有约束力。根据国家/地区的现行法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地区缴税;
(2)如果某人有货源如果某国的收益在原产国征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则必须在该国家/地区征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1)和(3)通常就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这通常称为全额纳税义务; (2)通常来自来源国家对该国的收入或对该国资产的投资要征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税收责任。
2.征税的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各国在需要征税的内容,不需要征税的内容以及不同收入的征税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的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某些国家/地区采用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具有比例税率的国家没有相同的税率;累进税率过高的国家/地区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应税收入,但是每个国家的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收基础,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收基础。在一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方法,免税方法和扣除方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法最有利于纳税人,信贷方式首屈一指。扣除方法最不利于纳税人。当然,对于纳税人,我们希望最大程度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管理的实际水平是不同的。由于各种原因,每个国家的收集和管理水平相距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负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收税管理水平不能跟上,税法执行不当,名义税额沉重,实际税负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程序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诸如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第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营业税是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总收入征收的税。这是旧税。目前,除中国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的反避税,在检查销售收入时,应与增值税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的合法性。这里的重点是营业税中的两种独特情况。
一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以减少营业税,或收取材料费,取暖费,报纸费,基础设施费,保安费。费用,保险费等分别开具发票。提供服务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与服务业务收入分开列出,由材料及相关费用科目冲销,或记入往来帐户,然后按抵减后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服务收入,避免支付部分税款。
此外,由于旅游业务的税基是旅游费收入,因此旅游部门会将其他单位的食品,住宿和交通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这可以从当期的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税收法。对于纳税人来说,通过将单位产生的一些费用与游客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混合,减少差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减少应缴营业税,可以很容易地利用这一优势。
针对以上现象,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和各种费用科目的减红字现象,营业收入异常的企业单位要特别加强对税款的审查。原始文件并予以屏蔽。避免税收方面的漏洞。
关联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
使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公司之间分配收入和费用以及利润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最常见手段。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将导致国际收支分配模式不合理,从而影响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因此,全球近70个国家/地区在其国内税法中规定,该国的税务部门应对跨国关联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做出某些调整。这项转让定价调整措施不仅保持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构成了障碍。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颁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调整转让定价的税收规定,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第十三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或支付价格,费用。如果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税款,并且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这要求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对独立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合理的,并且可以确定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