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商品作为福利分配给员工,并视作已卖给外国单位;
外包商品作为福利分配给员工,并考虑作为个人使用
1.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信用:库存商品
贷款:应纳税额(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期末员工薪酬:
借入:生产成本,制造支出,管理支出,销售支出等。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将购买的商品视为销售商品,则税基可以参考购买价格。抵销相关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数仍为零。为了简化处理,进项税直接转移。出去吧
如果货物是自产并委托加工,则由于在中间增加了人工,辅助材料和其他成本,因此有必要进行统一的销售加工以平衡税收负担。
扩展数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物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下的集体利益或个人购置消费进口货物或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第2条(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销售,以根据法规确定收入,并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的商品用于员工福利,增值税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在年底申报纳税时被视为营业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进口货物或应税服务;
因此,将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为销售,将自制的商品或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