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当包括在职工福利费中,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没有实施医疗统筹,职工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供热直接补助,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公司职工因公务旅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被扣除。
2.根据财税[2017] 39号的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允许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支出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月)扣除税额后,扣除额度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职工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统一支出,应当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和工资,视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扣除额是2400元/年(200元/月),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之外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