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有收入的,应当按照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理所当然的是,外国商人和国内资本都不会进入清算阶段,没有人愿意看到它。在这一阶段,外国商人不会拿走应分配给他的有形资产的一部分。销售(清算)收入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现金。
深圳律师: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这些利润在分配后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200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与投资者的国籍有双边协议,则可以免税或根据双边协议优先给予,否则将按10%的税率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具体税率
1.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
根据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受行政法规影响的文件,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