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针对税收筹划的目的,着重于实践,基于税收政策和法律,并根据纳税人的会计程序,分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国外业务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对一百多个税务筹划案例进行分析,每个案例都配备了分析注释和附录(背景资料),以帮助读者相互学习和不断学习提高税收筹划实践能力。
这本书是由中央财经大学的杨志清教授和江苏省金坛市国家税务总局的庄凡荣同志编辑的。整本书由杨志清编着。
这本书不仅是适用于财经高等学校金融与税务专业,经济管理和MBA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参考书,还是学习和培训公司纳税人的理想参考书,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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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根据“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的所得税率。对于投资企业
例1:阳光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初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公司经营良好,并且在市场开发方面取得了新成就,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正以每年两倍的速度增长。同时,公司不断创新和开发新产品,其产品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申请成功后,公司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态势。
根据税法,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但是,据了解,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三年的优惠税收政策,就必须持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企业评估确定的。原国家经贸委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企业立即向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但是,无论我们能以多快的速度,“先进技术企业”的评估过程和批准过程都将结束。当企业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将这本大红皮书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时,他被告知企业不能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三年延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减”优惠政策后,自然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并收取一半的企业所得税3年的折扣。但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具有不同的识别程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根据税法,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设立的认可高科技企业,将从该纳税年度开始的15年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它被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减免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期。公司所得税。
从上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优惠政策不能一再享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免半”。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中的一种。第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如果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后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再加征三年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税率。减税期满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优惠待遇。享受“两次减免,三个减半减半”的税收优惠后,企业获得了“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由于没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因此不可能继续享受三年减半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由于公司领导层的想法不同,公司失去了享受三年减半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机会,公司损失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示例2:一家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生产和销售计算机产品以及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获得了一项业务,该业务将为客户开发一个工业控制项目,并将结果转移给客户。预计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总价为20万元。电脑公司共购买电脑产品40万元(不含税)。而该公司当年的技术和技术服务收入仅是这一年。
该公司的经理与税务专家朋友聊天,提出此事,并进行了技术服务操作,例如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开发。但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处理有所不同。
当前的税法仅就流转税规定了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税收优惠。对于高科技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没有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的税法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都为技术服务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内容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企业和外商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可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
因此,对于高科技企业,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待遇比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优惠更为优惠。对于计算机公司的这项业务,由于技术服务收入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因此,由于技术服务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同时出现,因此两者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意味着将高税收负担的收入转换为低税收负担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增加净收入。
考虑到这一点,这位朋友利用自己对税法的掌握,为公司经理设计了税收计划,为公司节省了10万元人民币的税款。具体计划如下:
计算机公司已经调整了从客户那里获得的收入结构,减少了计算机产品的销售,并增加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增加到30万元,并将计算机产品的销售减少到30万元(不含税)。这样,客户的表面总支出保持不变;客户对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接受记录为无形资产,购买计算机产品的记录为固定资产。两者都是资本支出,及其对成本的影响基本相同;此外,由于不能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购买计算机产品的费用,因此实际购买成本是计算机产品的价格加上其承担的17%增值税进项税,实际上降低了计算机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减少客户总支出。因此,该计划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经规划,对计算机公司而言,30万元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价格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仅需缴纳30万元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电脑产品。计划前,从客户取得的收入中的20万元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价格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计划前相比,该计算机公司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益中获得收入超过10万元,大大减轻了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