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商业环境的许多要素中,税收商业环境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而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各国税收业务环境建设的趋势包括:加快税收信息建设,提高纳税人便利性;优化税收制度的设计,以提高纳税人的收益感;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并为纳税人节省了税务合规成本。
商业环境是指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从启动,运营到结束的所有链接)所伴随的各种周围情况和条件的总和。具体而言,商业环境包括影响公司活动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这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开放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额,也直接影响该地区的运营公司。最终,它影响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社会就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世界商业环境年度报告》引起了世界各地政治,商业和媒体人士的关注。
在构成商业环境的众多要素中,税收商业环境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而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每年,在《世界商业环境年度报告》发布后,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都在《商业环境指数》《世界税收指数年度报告》(简称“《世界税收商业环境报告》将引起各国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收中介机构之间的热烈讨论。
2017年11月,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联合发布了《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正在优化其税收业务环境。
“世界税收指数年度报告”的指标已被广泛接受
税收经营环境是指企业遵守税收法律和纳税的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收经营环境已日益成为指导资本投资和产业转移的重要因素。
世界银行商业环境小组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写“世界税收指数年度报告”时,使用这四个关键指标评估了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私营公司的税收环境。这四个指标是“已缴税额”,“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费率”和“税后处理指标”。其主要目的是在统一假设的基础上,从虚拟企业“样本公司”的角度水平比较世界各国的税率和税收合规成本。虚拟企业是中等规模的传统制造业。为了简化研究,所有经济体都使用相同的样本公司,而不管每个经济体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阶段和税制设计如何不同。近年来,“世界税收指数年度报告”的指标已成为衡量区域税收业务环境的最终标准。
具体来说,四个关键指标的内容如下:
“纳税频率”的第一个指标反映了样本公司支付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企业代扣的税费)的次数。如果一个经济体提供了全面的电子报告和纳税工具,并且被大多数中型公司采用,那么即使年度纳税申报和纳税非常频繁,也会将税收类型的年度纳税频率结合起来。统计一次。
第二个指标“纳税时间”衡量样本公司准备,申报和支付三种主要税费的时间,即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人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公积金)。
第三个指标“总税率和社会支付率”用于衡量样本公司在运营第二年所承担的所有税费在其商业利润中的份额。样本公司作为分子所承担的总税额包括公司所得税,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等,但不包括预扣税且未负担由公司(例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部分由个人负担,以及可转让的增值税)。作为分母的业务利润是税前净利润,即企业承担所有税费之前的利润。
第四个指标“税后过程指标”用于衡量企业在纳税申报后采取以下两项操作所需的时间:(1)因为样本公司购买大型设备的进项税超过企业的销项税,每个经济体是否允许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以及所需时间。(2)样本公司发现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单少付而导致申报错误导致税款少付的时间,并主动纠正错误并弥补税款。
《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是本系列的第十二份报告,显示了2016年各国的税收环境。根据该报告,2016年世界各国税收环境评估中的中型私营公司的平均纳税时间为240小时,平均纳税次数为24次,平均总税率和社会缴费率为40.5%。
加快税收信息的建设并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
《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税收征管方式的巨大变化。网络平台的有效使用已大大满足了新兴经济形式的税收征管管理的要求。移动税收管理方法正在成为各国税收收集和纳税服务的新特征。
印度,博茨瓦纳,文莱,萨尔瓦多和印度尼西亚在加强税收信息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为了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纳税人并创新互动形式,印度政府通过“ Twitter”回答了纳税人的问题,并将其及时发布到在线平台上;萨尔瓦多列出了在线纳税处理模型和纳税系统的构建进入国家战略规划后,企业通过电子系统(DET软件或在线处理方式)全面实现了年度纳税申报。
2016年底,非洲纳米比亚税务局启动了全面的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可以提交电子申报单。这是该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极大地改善了纳税人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东南欧的塞尔维亚一直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优化税收业务环境的改革,其中包括简化本地税收支付数量和促进电子申报。目前,该国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工资税,社会保险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16财年,企业的平均纳税时间从279小时减少至226小时。经过上述更改,塞尔维亚的纳税指数表现优于中欧和东欧的类似国家。
各国优化税收业务环境的新趋势是使用电子发票,这有助于更有效地管理间接税(例如增值税)。例如,从2016年开始,俄罗斯启动了在线收款,以电子方式记录纳税人每笔交易的信息,并将该信息实时传输到税务部门可访问的服务器。韩国已对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业务)强制使用电子增值税发票。
优化税制设计,以提高纳税人的收益意识
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税收业务环境在引导世界资源流动以及促进经济转型和升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的分析发现,一些国家在优化税收制度设计方面非常有效。
例如,日本,挪威,比利时,法国,意大利,乌克兰,巴哈马,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赞比亚等国家使用税率来优化税收业务环境。2016年2月,日本实施了《 2016年税收改革法》。该法案规定,从2015年4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开始,国家设定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5%下调至23.9%。2016年,乌克兰将社会支付率统一为22%。此前,该国的浮动利率为36.76%至49.7%。2016年,印尼将法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从5%降低至2.5%。
在金砖国家中,中国和印度的税制改革对商业环境的改善最为显着。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进建筑,金融,房地产,生活服务等行业的增值税改革。这项措施增加了购买者收到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改善了增值税抵扣链,并将总税率和社会缴纳率降低了0.3个百分点。2017年7月1日,印度实施了商品及服务税(GST)改革。这对于印度税收业务环境的转变具有里程碑意义。GST取代了印度中央和州一级的多种间接税,形成了统一的全国市场,并实现了全国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在海湾国家中,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率先引入了增值税制度,表明了与各国主流税制相融合的积极态度。
简化税务处理并为纳税人节省税务合规成本
《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指出,精简税收信息和优化税收处理程序已成为各国优化税收商业环境的常见选择。在较有效的国家中有:印度,意大利,尼日利亚,毛里塔尼亚,帕劳共和国,乌克兰,萨尔瓦多和泰国。
为了使公司应税收入的计算和其他税收计算标准标准化,印度引入了收入计算和披露标准系统(ICDS),并在企业之间大力推广了现代企业资源计划软件(ERP)以改进和标准化印度数据收集的自动化程度。泰国税务部门实施了新的自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以帮助公司进行相应的税务风险自查。当税收自查错误或纳税额不足时,将向相关公司发出警报。自2016年3月起,中国已选择数字技术为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核销发票,而不是传统的手动扫描和核销发票。这项措施大大节省了纳税人处理增值税发票的时间。
塞内加尔法律规定,增值税退税必须在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有关文件之日起90天内支付,增值税退税申请必须在纳税人自纳税之日起30天内纳入管理层的审核中申请提交处理。
纳米比亚税务局的税收优惠计划在纳税人中非常受欢迎,它为纳税人提供了“清理和纠正”以往违反税收法规的机会。根据该计划,当纳税人通过自我检查支付所有过去未缴税款时,将免除70%的滞纳金和100%的罚款。
许多税务部门已使用在线收集的大量历史纳税人数据进行了电子税收审核。数据比较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正在迅速提高电子税收审计的效率。近年来,墨西哥税务局尝到了电子审计的甜头。 2012年,电子审计局每投入0.50美元的电子审计费用,就要缴纳50美元的税收;
巴西政府于2007年颁布了公共电子会计系统(SPED),包括电子发票,税收电子会计,社会贡献电子报告,企业会计信息电子报告,会计税收电子报告和企业员工社会保障信息声明等模块。自2014年以来,该系统已在大多数公司中实施。2016年,随着SPED效率和利用率的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达标时间又减少了80小时,降至1958小时。
中国的“纳税时间”指标非常出色
2017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 2018年商业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机会》。在商务便利度排名中,中国的商务环境前沿距离得分为65.29分,比上年增加0.4点,在全球商务环境评估中排名第78位。从2013年到2016年,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报告》对中国进行了18次全面排名。
《世界税收指数报告(2018年版)》发现,2016年,中国的“税收时间”指标表现出色,与上一年相比显着减少了52小时或20%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不断推进和实施税收便利化改革的效果。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创建的“互联网+税收”和“民营税收业务便利性”采取了一系列便利纳税人的措施,取消了大多数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扫描证明,减少了税收。处理并减少增值税纳税人准备,申报和纳税的时间。
报告指出,为了使精简报告更加“可靠”,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致力于改善数据共享和共享机制,并加快将“金税三期”系统与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在线税收系统步骤,实现了三大系统功能的整合,自动数据传输,一次录入和多次使用,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税收。
报告赞扬了中国的“互联网+税收”倡议,指出中国的一系列措施充分释放了大数据的潜力,并促进了信息共享,发票管理,纳税人在线学习和其他税收由政府各个部门付款。服务。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工资”。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高管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了五年,并且从第六年起,每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薪水都需要在中国征税。
但是,国税发[1994] 148号文件关于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1.本文件仅规定了纳税原则以及国内外收入分配方法。没有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方法“您还可以使用“税前税”方法,并且计算结果完全不同。这些文件尚不清楚。
2.由于对外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我们必须遵守国内税法,但对于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也必须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关于董事费和类似报酬的税收,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条款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其居民董事会成员获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对于作为中国居民公司董事的人,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董事费和时薪应在中国征税。因此,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仍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予以充分执行。但是,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不同。我们发现,中国与某些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而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方的居民,由于董事酬金协议的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我们无法将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适用于扩大税收义务否则,将违反税收协定的规定。
2.国税发[2004] 97号条例
对于国税发[1994] 148号中的两个问题,国税发[2004] 97号进行了全面改进:
(1)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划分
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国税发〔2004〕97号提出“税前税”的原则,并阐明了计算公式:
1.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2条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采用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国内外应税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应付款薪金÷当月内外支付的总工资)× (当月的工作天数÷当月的天数)
2.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3条规定负有税收义务的个人,仍应采用国税发[1994] 148号第6条规定的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额)×(当月工作日数÷当月天数)
3.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4条或第5条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照国税函发[1995] 125号第4条的规定使用以下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付款额÷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2)税收协定主任费条款的适用
“如果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则该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没有明确说明中国,包括可以按照有关非独立个人服务的有关协议或安排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148号第2、3、4条的规定确定所得的报酬。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实际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的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个人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仍应按照与董事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第5条的规定执行。 ]第148号确定纳税额义务”。
的“董事费”条款未明确说明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共和国,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前南斯拉夫,香港,中国,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国,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董事费用的
指示明确指出,签署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第四条的规定,[ [2004]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董事费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说的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应支付的本国和国外工资当月÷当月应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数)×(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是同义词转换的,它们是等效的。因此,国税函〔2007〕946号称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这是正确的。
(2)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连续居住少于五年的居民如何计算其在华五年没有居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年份。
在这里,每个人都应该理解两种含义。一种是公司高管的含义,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视为我们的税收居民。第二个原因是为什么有税收协定的时间超过90天。而不是183天。
对于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该税收条约中关于“非独立个人服务”的规定不再适用,也没有所谓的183-日间准备。根据中国税法,只要它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在中国工作时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就应在中国征税。
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以上,但根据至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在中国五年居留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在中国居住不足五年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的规定为基础。
在2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2004] 4条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公司高管。
这意味着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因此他是外国居民,而不是我们税收居民。因此,他必须将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条款在这里,存在183天的申请问题。仅当您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且在中国工作时,国外支付的工资才在中国纳税。因此,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被确认为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企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国税发〔2004〕97号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很清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的高管人员。
(3)没有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者根据中国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在中国连续居住五年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您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则应根据以下公式,根据工资和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只要该协定是根据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并且是连续居住在中国五年以上的纳税年度,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它应该在中国履行其全部税款,也就是说,它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应在中国申报和支付。因此,很容易理解以下公式。
到目前为止,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了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方式。完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