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
案例1:第一个问题:无法替代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向王的妻子和儿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原安县河口乡第三煤矿(被诉人)(以下简称河口煤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远安分公司”)。
2000年6月14日,河口煤矿向中宝远安分公司支付了雇主责任保险费3400元。当天,双方签署了《雇主责任保险政策》,其中列出了详细信息和保险对象。范围,保险范围,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的义务,一般规定,附加条款等。保险单所附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营业地点,以及被保险人的性质。被保险人从业人数为20人,保险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0:00至2001年6月。11日24:00时,人均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每人的医疗费用上限为7,000元,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以及保险费率,承保范围,特别声明。条款。 2000年10月16日,河口煤矿将曾庆新列为用人单位责任保险人员。中国保险远安分公司授予了该许可。同年12月30日,河口煤矿突然发生顶板事故,曾庆新受伤。原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他出院20天,医疗费4387.50元。内固定后,不适。 2001年4月25日,曾庆新的内部固定钢板破裂。同年5月9日,他在元安县河口乡卫生院住院,并于同年9月8日出院。医疗费用为4,487.50元,一年后解除了医嘱。检查拆卸的钢板,不要跟进。 2001年6月17日,曾庆新向元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后,河口煤矿的赔偿包括向曾庆新支付了1,500元的钢板内部固定处理费。同年12月10日,河口煤矿向中宝远安分局申请医疗费用赔偿8000元,伤残赔偿10000元,共计18000元。同年12月17日,经长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所鉴定。曾庆新的左下肢缩短了1厘米,这是一个残障范围。根据《工伤和职业病残障鉴定》,中宝远安分公司已向曾庆新授予八级伤残索赔。 2002年1月28日,河口煤矿从中宝远安分公司收到4,510元。河口煤矿认为中宝远安分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河口煤矿起诉袁安县人民法院:矿山与被告中宝袁安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条款。合同没有规定任何额外条件可能不适用于合同双方;被告中宝远安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注明免责条款,未支付赔偿额表,因此免赔条款无效。被告中宝远安分公司应当支付残废费10,000元,医疗费7,000元,合计17,000元,4,510元,12,490元(包括残障赔偿金9,000元)。并赔偿医药费3490元)。
被告中宝远安分公司辩称,与原告河口煤矿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真实的,但原告雇员的医疗费用曾庆新的医疗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其中之一是曾庆新受伤后住院。日常医疗费用中医疗费用为4387.50元;二是曾庆新的固定钢板住院医疗费用为4,478.50元。第三是原告河口煤矿和曾庆新同意支付内部固定钢板费1500元。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保险责任法》第二条(以下简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