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产生的收入通常不需要公司所得税
仅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实现收益)
1.2012应税收入= 1000-200 * 50%-30 * 50%= 885
2012应付所得税= 885 * 25%= 221.25
2. 2012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300-30 = 270
2012年无形资产税基=(300-30)* 150%= 405
3.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并且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学习的时候,我在这方面也很困惑。让我给你看一个例子。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果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且无形资产形成,则允许直接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税率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少利润总额:减少额为“ R&D支出支出”帐户支出额的50%,而摊销额为“累计摊销”帐户。50%,从而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付所得税。
A公司的帐户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
-费用支出4000
贷款:原材料5000
应付职工薪酬1000
银行存款4000
(2),专利技术于2010年10月20日达到了预期的可用状态:
借:管理费4000
无形资产6000
贷款: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
(3)于2010年12月底摊销
摊销金额的计算方法:6000÷10×3÷12 = 150(万元)
借款:获得行政费用的专利技术150
贷款:累计摊销额150
企业A对这项新技术采用直线法,并对其摊销10年。无残值。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A公司2010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没有其他税收调整。那么,企业A在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截至2010年底,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 6000-6000÷10×3÷12 = 5850(万元)。
由于2010年底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且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净值,因此未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此,2010年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 5850(万元)。
(2)截至2010年底,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基= 5850×150%= 8775(万元)。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8775-5850 = 2925(万元)。
(4)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自行开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因此只能计算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金额,但为2925 ×计划者的25%= 731(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尽管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但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0。
2010年应交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 1231(万元)。
A公司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231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款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