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原则上不允许从财政收入原则和便于实际管理和控制的工作要求中扣除减值事项的税前费用。减值准备的提取项目在国家之前列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财税部门对个别事项还有特殊规定,因此只能查阅有关文件。
2009年折旧前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000-6000 / 5 * 2 = 3600
税基:(6000-6000 / 5 * 2)* 150%= 5400
形成一个1800的临时差额,该差额未确认递延所得税。2009年累计临时差额2160-1800(未确认递延所得税)= 360,需要在当期确认。
2008年增加480是由于对减值进行了会计处理,这在税法中并未确认,因此增加了纳税额。
2009年的360是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它不是余额,不能直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