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其中提到了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税收优惠目录》所列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10可以从企业获得专用设备投资的百分比当年应纳税额的税收抵免;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于2007年1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到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财产转让收入,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产生的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根据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在地确定财产转让的机构,事业单位或场所,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