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较高
中国的主要税种是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国外相比?国外有很多国家。如果与美国相比,美国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财产税)。
这需要根据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来启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或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再投资退税。在2007年底之前,将不会有退税用于再投资2007年的预分配利润。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因素,而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更为重要。国际经验表明,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形势发达,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商业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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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起源于西方的会计领域,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其发展相对成熟。随着美国《 FASB声明第96号》的发布,所得税会计已经更加规范和完善,而中国的所得税会计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比较了中美之间的所得税会计,以帮助理解和规范中国的所得税会计。
1.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比较
(1)比较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原因
会计收入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扣除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由财务会计程序确认的收入;应税收入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显然,会计收入的计算过程受到财务报告中必须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严格限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守国家税法。出于这两个原因的特殊原因,《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中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划分方法,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差异。美国的尼古拉尔和巴兹利合着的《中间会计》将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原因分为五类:永久差异,暂时差异,冲销营业亏损后和抵销后,扣税额,以及该期间的所得税分配。但是,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所得税税收会计”,会计准则和应税法规之间的差异引起的会计和应税收入将来可以逆转的差异称为“时间差异”。FASB第96号收入税收会计声明取代了198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1号意见,将“时间差异”一词扩展为“临时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会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原因分析基本相同,但详细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两者都考虑到永久差异和时间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之间差异的两个基本原因。
(2)两国之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内容比较
尽管中国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但中国开始实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惯例保持一致“符合”,但目前尚不标准化,中国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而美国属于英美法律体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或暂时的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讨论:
1.永久差异的比较
对于永久性差异,使用应纳税方法。关于时间上的差异(或暂时的差异),美国学者对以下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首先,公司是否应跨期间分配临时差异?第二,如果要进行跨期所得税分配,是否应该全部分配所有临时差异或分配一些临时差异?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应选择债务法,递延法还是税后净税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最终在“ FASB第96号声明”中指定了目前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原则。即,公司需要对临时性差异采用“综合法”进行“收入间所得税分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纳税额法;对于时差,可以使用“应纳税额方法”或“税收影响会计方法”,但出于稳定性考虑考虑到因素,税收影响方法(递延方法和债务方法)的应用限制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入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在时间差冲销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转售公司只能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纳税额会计法。与美国法规相比,中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和税法没有太大差异,而且时间差异不大,根据我们现行的法规,我们可以基本适应我们目前的情况。但是,如果中国的税法和会计标准继续改善,经济继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但不应原样照搬,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其次,营业损失赔偿金的比较
美国的《内部税收法规》允许公司回顾特定年份的净营业亏损3年或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消”和“营业亏损抵消”。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使用当年发生的亏损来抵消上一年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应予以确认。会计处理方法是:借方“应收可退所得税”和贷方“业务”“亏损抵销所得税利益”,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中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的经营亏损抵消是指公司当年发生的亏损该金额用于抵销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损失期间也应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借方“所得税”,贷方“应付税款-应付应付税款”和贷方“业务损失抵销”收入后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上报告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并在损益表中反映为经营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优惠。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每年遭受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逐年续签,但无论如何,最长续签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盈亏均以实际补足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份,会计处理为: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当年利润”。弥补时,它不用于会计处理,仅用于计算和调整。
从以上两个比较中可以看出,中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差异:(1)中国目前仅具有抵消业务损失的规定,有没有弥补业务损失的准备金; (2)赔偿金额及连续几年没有补偿。
3.财务报表中列出的所得税比较
根据FASB第96号规范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将所得税列为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必须分为两类以分别反映,即当期部分和非当前部分。当前部分是指所有临时差异的净影响,这些差异将在下一年为递延所得税带来应纳税净额或减税额。其余部分为非流动部分。同时,公司还必须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类型。在损益表中,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它还必须进一步说明与每年连续经营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减税,通过抵销业务损失以及由于税法或税率的变化而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进行的调整而受益。在中国,递延所得税科目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的“递延所得税”项下反映。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递延所得税借方”项下的资产-其他资产项下列出;如果递延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贷方中,则应将其列出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抵免额”下。损益支出中作为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余额,应在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中列示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