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并直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文化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如创造,制造,传播和展示。
2.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作为文化产品的物理载体或用于制作(使用,传播和展示)的工具;
4.生产文化产品所需的特殊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政策
2014年的基调是:文化改革与发展将得到扎实的推动。其中,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特殊支持政策以及文化和金融工作会议可能会促进该行业的事件驱动型发展:
1.在体制改革方面,应启动新一轮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文化财产管理体系,对人员,事务,资产和管理进行统一管理;“以“管理文化”。
2.在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中,它强调“覆盖整个社会”和“平等”。“文化事业的金融投资和增长不能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严格要求“逐步增加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3.在产业政策方面,加快文化立法。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将出台针对小型和微型文化企业的特别支持政策。同时,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召开文化金融工作会议,以加强文化金融一体化。
4.就资本而言,调动市场活力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私人资本的保证是“平等对待准入门槛,监管要求,提供的服务和管理要求。”
财税[2014] 84号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和县级)根据各自的职能部门批准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的销售收入,电影版权的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发行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第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4号规定,从转换制度登记之日起,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应当符合现行规定。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发行和发行单位转为企业而出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和法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其中,财税[2014] 85号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党报和党刊将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形成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从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免税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转让,遵守现行法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5号规定,从事文化产业扶持技术及其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发展根据税法,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将分别明确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和标识。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予以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与开发费用实施了《关于税前超额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的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法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文化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3号)的规定。 92),自2011年1月起2012年12月1日至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党政以上政府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免征营业税。外国单位向国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电视广播权的所得,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对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博物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站(站)和地震站(站)。大学和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基地。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基本数字电视维修费用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财税[2010] 122),上市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变为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 3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务部门分配用于资助业务的文化单位被转换为企业,并且其自用房地产从转换系统注册之日起免征财产税。
(3)党报和党刊将从文化企业的组建中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资产。从注册之日起获得的党报和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资产的转移或转移。
(5)本通知所称的“经营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和艺术的机构;体制改革包括将文化机构全面转变为企业,以及将文化机构的经营部分分离为企业。企业。
(6)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文化结构调整部门和非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企业。相关清单由文化体制改革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1号),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县三级)应当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包括会员公司)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发行的电影制作。根据各自职能部门进行筛查电影拷贝销售,电影版权转让,电影发行以及在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用应免征营业税,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告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一段时间。超过3年。
(3)出口的书籍,报纸,期刊,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电影均应按照规定执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国外演出的海外演出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认证依据的是《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管理管理指南》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文化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规定。
(6)出版和发行股票低迷出版物,超过五年的纸质书籍(包括出版年份,下同),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包括缩微胶卷)超过两年,纸超过一年的定性期刊和日历日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如果在以后年度处置了因财产损失而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则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关键文化产品的生产,进口的无法在国内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支撑部件,备件等根据现行税款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税。政策。
(8)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