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并直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文化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如创造,制造,传播和展示。
2.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作为文化产品的物理载体或用于制作(使用,传播和展示)的工具;
4.生产文化产品所需的特殊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政策
2014年的基调是:文化改革与发展将得到扎实的推动。其中,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特殊支持政策以及文化和金融工作会议可能会促进该行业的事件驱动型发展:
1.在体制改革方面,应启动新一轮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文化财产管理体系,对人员,事务,资产和管理进行统一管理;“以“管理文化”。
2.在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中,它强调“覆盖整个社会”和“平等”。“文化事业的金融投资和增长不能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严格要求“逐步增加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3.在产业政策方面,加快文化立法。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将出台针对小型和微型文化企业的特别支持政策。同时,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召开文化金融工作会议,以加强文化金融一体化。
4.就资本而言,调动市场活力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私人资本的保证是“平等对待准入门槛,监管要求,提供的服务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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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 84号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和县级)根据各自的职能部门批准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拷贝(包括数字拷贝)的销售收入,电影版权的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发行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的电影放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按照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选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第二,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公司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观看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的基本观看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4号规定,从转换制度登记之日起,将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应当符合现行规定。规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发行和发行单位转为企业而出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和法规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
其中,财税[2014] 85号的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与增值税有关的内容如下:首先,党报和党刊将剥离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资产,形成文化企业;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从登记之日起获得的免税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和增值,资产转让或经营文化机构转型中的转让,遵守现行法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85号规定,从事文化产业扶持技术及其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发展根据税法,法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将分别明确文化产业支持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具体范围和标识。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予以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与开发费用实施了《关于税前超额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的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呆滞出版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税法,法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亏损的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执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