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万科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提问时间:2020-05-05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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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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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具体问题是什么?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1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外资企业,导致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2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国际水平,这使得国内公司在国际竞争中不如外国公司。3由于中国的高税率,企业的负担增加了。

可能不完整,权利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许多企业都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政策。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强大,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基础和扣除率没有全面而准确的掌握。

有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不合标准的支出,超过年度摊销支出的部分,包括将具有标准控制的支出转换为没有标准控制的支出,以及享受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企业,未经授权而调整纳税申报单。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企业财务会计的真实性,而且还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2)由于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不足,许多税务干部无法完全满足其工作要求。

扩展配置文件:

1.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有哪些

此外,当地税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具有多年经验。与地方税务部门,城市建设,建筑管理,房屋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不足,直接影响了国家税务部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3)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存在问题。

1。税收政策并未明确确认预收款项结转的时间。

预收款结转销售的特点是预售产品的完成,但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完成时间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时间(即单个项目的接受时间,项目综合验收时间及三证齐全。办理产权手续的时间),这三个时间间隔较大。由于税收政策无法明确完成环节和完成时间,因此公司经常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获利情况结转预收款。当销售利润率大于15%时,当利润率小于15时,销售结转被推迟%,通过单个项目验收时结转,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内部预售,转售,利润转移的现象。通常情况下,开业初期的房地产销售价格较低,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逐渐上升。一些公司使用内部订阅以较低的价格签署预售合同,然后在一段时间后以较高的价格转售,但是合同的价格就是预售合同的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是由订购者名义上收取。,实际转入企业的账外收入。由于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上下波动,上述利润转移现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找到重新评估其价格的依据。

3。各种手段被用来掩盖和转移预收款的收入,有的甚至将预收款直接转移到私人银行卡上,直到财产被交付并用于缴税为止,因此无法及时缴纳国家税款。充分。

4。用房地产来还清各种应付款没有按照规定纳税。如:

(1)用住房偿还债务,并用完工的房地产偿还贷款和银行贷款。房地产建成后,就没有钱可以偿还(即使在收紧货币后),部分房地产用于抵消贷款,通常是当销售不能“延期”时才通过销售程序要申报税收,甚至掩盖销售。

(2)使用已完成的房地产来抵消回租租金,以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的非货币资产。例如,绍兴市的黄金时代广场和绍兴县的华联国际商贸城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都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回购取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然后再转租赁或统一管理,以及相应的回租租金在房地产的售价中抵消(扣除)的问题,这种方法降低了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实时开发企业获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收益,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如果利息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则应另作讨论),并以“免费租金”的形式隐瞒租金收入或出租房屋和将房屋出租的其他利益。

(3)使用已完成的房地产支付应付的各种建筑和安装工程,广告费用和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房地产开发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优惠价格”将其出售给房地产,并使用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抵销付款。双方交纳的税款较少。

(4)使用完工的房地产来抵消员工的激励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后,出租或变卖。出租和出售财产的部分收入被视为营业收入,有些则转移到财产管理公司。

6。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缺乏对长期使用权转让征税的明确规定。当前正在建设中的汽车城市,物流中心和大型市场被建造为综合建筑,其中一些被出售给拥有使用权的运营商或所有者。因为该物业是一个整体项目,所以“三证”无法分割,并且对于某些物业的出售没有单独的“三证”。企业与投资者(购买者)以出售长期使用权(出售期和土地使用权)的形式签订合同年是相同的)。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销售行为是房地产的销售,在营业税的征收中,永久使用权的销售被视为房地产的销售。如果对租赁的房地产征收上述销售行为,则征收营业税,房地产税和额外的税收负担率超过17%,并且房地产销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计算,因此所得税负担仅为4.95%。目前,企业一般选择出售不动产缴纳所得税。

第二,国家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行对策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发票管理。首先,在发票管理中应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预收款收据,并且应停止使用自家收据来预付房屋收款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实施后,还应按照规定的利润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房地产预售收入。这使得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预付款收据在税收管理中非常重要:账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违法行为。

(2)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税收信息管理。从内部预售和转售中转移利润的现象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税收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例如,由于房地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品牌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与小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物业之间的差价为每平方米数百元。几千元是正常现象,按其应税价格征税的依据也不够。因此,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税收信息的管理,例如:采用预售合同记录系统检查企业的现金收入。如果发现内部认购价格明显偏低,应找出原因,认真处理内部认购的利润转移。

(3)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城市建设,建筑管理,住房管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1。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地方税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并要注意地方税务部门在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信息,房地产销售,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管理,并积极与他们联系,交流管理经验和各种物种管理信息。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工作合作,交换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管理,评估和检查,共同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核对所输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共同采取重点检查。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逃税的管理措施。

2。加强与计划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信息传递系统,充分掌握编制,开始日期,预计完成情况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项目各种信息,例如数量,建筑面积,销售价格,销售进度,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时间和金额,房屋预付款,已交付的产权以及特定的建筑和安装成本。

(4)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1。明确完成房地产的时间表。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是分阶段完成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也分阶段完成并在验收后出售。只有社区建设完成后,才能通过综合验收。时间间隔太长。如果您可以收到房地产证书并进行确认,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税收政策应该对房地产的建成时间有明确的口径。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应以接受单个项目的时间为基础。单个项目验收后,企业应结转预售发票并开具销售发票。不允许提前或延迟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应及时与城市建设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检查验收的日常通知制度,掌握各地房地产竣工验收的条件,并及时督促企业结转已完成和已接受财产的出售。同时,在税收管理措施中,可能还要求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日常管理的补充材料。

2。调整关联公司利息费用所得税前期支付政策。关联公司贷款利息支出引起的税金调整额在我市发生较大。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前财务政策的特殊性,许多资金是通过关联公司从银行借入和支付的,其利息支出不会转移利润。他们贷款的实际受益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额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制定该政策是为了禁止使用关联公司的贷款来转移利润。为此,对于可以代表借款和支付相关程序发行利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制定政策以允许税前扣除。

3。明确房地产成本分配与相应售价之间的匹配要求。已开发产品的成本计算方法应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商业和住宅建筑中,应根据销售价格的不同将一楼的商业楼层和上方住宅的成本转换为系数。根据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计算,尽可能使销售价格与成本结转相吻合,使住宅和商务房的利润分配基本平衡。

4。明确公共支持费用的扣除政策。当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针对公共支持费用扣除的具体处理规定。根据项目的规定,如果只能免费将项目提供给居住委员会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而不能获得房地产证书,则可以将其分配给成本,以及社区食堂,活动室,可以将幼儿园等出租或出售给外界。房地产应视为营业税。

5。明确转让长期使用权的税收问题。长期使用权的转让应在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中明确规定,就好像房地产的销售被认为与营业税政策相一致,并按照征收房地产的行政措施核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5)加强对低价房产的关键检查。使用房地产还清各种应付款(包括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地产,用于偿还借款的完整房地产,银行贷款,回租租金,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以及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项目)资金,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消员工激励支出等),以低价向内部员工出售住房作为奖金和福利支出属于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销售。低价格和对内部员工的销售集中检查,根据销售时间核实类似产品的价格,并弥补少缴的税款。

(六)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的特殊性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复杂性,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坚持以下事实:未经调查,没有发言权。在采取各种税收管理和检查措施之前,有必要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调查,分析和剖析,并进行系统的思考,并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