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
企业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实习生和退休员工的实际支出,应分为薪金,工资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工资,薪金的,允许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1.企业从业人员偿还的收入,按照“工资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五险一金,因此不再有社会扣除。个人承担的保险费和公积金。
2.《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已收到您的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说明”(夏地税发[2005] 34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服务报酬”的应税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后,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精神,再就业人员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说明外,满足以下四项如果符合条件,则按照“工资收入”缴纳;否则,按照“劳动报酬收入”缴纳:
(1)雇员和雇主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当受雇人员由于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参加工作时,他们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享有与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就业人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对上述国税函[2006] 526号文(3)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不再执行。退休确定的任命条件。
扩展配置文件:
退休再就业是指雇主中的雇员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从雇主退休,然后通过与原雇员订立合同继续充当人力资源的行为或状态。雇主或其他雇主。
,其中包括: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原始工作岗位上延长了一定的工作时间;员工退休后,应聘用原雇主回到原单位从事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工作;员工离开退休后和在原雇主以外的单位工作的劳动力市场中的再就业情况。
参考:《搜狗百科:退休与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