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01年经营亏损10万元
2002年的年利润为15,000元。扣除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上年的亏损1.5万元和未弥补的亏损8.5万元。
在2003年,今年的利润为20,000元,未计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弥补上一年的20,000元的亏损,未弥补的亏损为65,000元
2004年的利润为10,000元。扣除所得税前,可弥补上年亏损10000元,未弥补亏损55000元。
2005年,今年的损失为10,000元,未弥补的损失为65,000元
2006年的利润为30,000元。扣除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上年的亏损30,000元和未弥补的亏损35,000元(包括2001年的未收回亏损25,000元和2005年的未收回亏损10,000元)。{}} 2007年的利润为30,000元,2001年的未弥补损失为25,000元。由于五年还款期已经过去,因此无法在所得税前予以补偿。一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该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并由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间不得超过五年。年份。本文总结了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损失补偿中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帮助纳税人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
1.可以抵消国内外企业和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吗?
当前的公司所得税是公司所得税。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以及海外企业之间的损益均不予抵消。“其他准备”是指企业合并和分立采用特殊税收处理产生的损失继承。
企业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销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可以抵销同一国家(地区)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海外不同国家(地区)损益不得相互抵销,也不得在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抵销。
不得抵消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这意味着海外业务组织的损失不能抵消国内业务组织的收益,但海外业务组织的收益可以弥补国内商业组织。根据国税发[2008] 101号和国税函[2008] 1081号的规定,已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予以调整和减少,以弥补国内亏损,最后平衡补偿根据税收抵免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税收调整项目清单”第12行“海外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了一份表述,指出将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的海外成本视为纳税人的“增加额” 。计算总利润的海外收入应被视为“减少额”。主表的第22行“应弥补国内损失的海外应纳税所得额”应报告给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可以弥补国内损失的国外收入金额,与第六表“海外所得税抵免额计算表”第7栏“可“弥补国内损失”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第六种形式的说明,“海外应税收入”是指将海外收入转换为含税收入减去上年亏损的余额(指上一年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在海外的亏损,作者的注释)和免税收入。
2.如何弥补海外分支机构的损失?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抵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规定,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海外应相同没有独立纳税身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本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国家(地区),但可以使用同一国家(地区)(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收入,应按规定予以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业务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国外收入为正,其海外对于分支机构因上述结转补偿限额而产生的损失,未收回部分(以下简称非实际损失),分支机构的未来结转和补偿期限将不受5年的限制。
因此,当企业计算和结算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如果利润总额的计算包括海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则按照附表第12行提交“外国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3,导致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减少的海外分支机构的损失,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非实际损失,都应根据税收增加进行调整。企业结转以后年度境外分支机构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在附表6第四行“弥补上年度的损失”中予以报告。
3.如何弥补国内分支机构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企业综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纳税人企业应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原地预付款,简易清算和财政调整”。纳税总单位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销境内一般分支机构的损益。对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尚未弥补独立纳税人支付的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明确规定,可以继续补足剩余的法定期限。当总公司弥补该分支机构在2007年及前几年的未完成亏损时,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4中“投资损失明细”第三行的相应行, “损失明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