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利益或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销售商品,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您的单位将免费将展示样品捐赠给客户。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则应视为对出售货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将其视为应缴增值税的商品销售。
1.直接捐款不能扣减并增加人民币400,000元
2.重复扣除的费用应增加65万元
3.行政罚款不得增加人民币202,000元
4.分摊10个月,增加6万元
5.残疾人工资加倍扣除,因此减少了12万元
因此,应税收入= 1000 + 40 + 65 + 20.2 + 6-12 = 1119.2
6.海外含税收入= 20 /(1-20%)= 250,000元
1)因此,2008年企业的国内收入应缴所得税= 1119.2 * 25%= 279.8
2)企业2008年应从海外收入中支付的所得税为25 * 25%-5 = 125万
3)因此,2008年企业应交所得税= 279.8 + 1.25-250 = 3105万元
顺便问一下,您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学校分配作业还是考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移给他人因为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处置资产应当视为销售,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收入:(一)用于营销或者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5)用于外部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第二,企业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关于《关于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销售收入应根据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因此,公司购买的礼物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应将其视为销售,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赠送给客户的礼物应包括在商务娱乐费中,并且不得扣除获得的进项税发票。
根据与税收相关的要求,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事实(直接)支付。因此,贵公司购买的商品可以直接列为“营业费用-商务招待”。当然,如果一次性购买数量很大并且不能一次使用,则可以将其作为库存商品进行管理。
另外,根据税收要求,应扣除已扣除的进项税发票,以免在结转进项税之前形成“滞留发票”。因此,您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处理这批礼物:1.直接计入“营业支出-业务娱乐费”中; 2.首先列入库存商品,然后根据实际使用结转成本,列入营业费用-商务招待。 ”来自
的礼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除非将其支付给您自己公司的员工。相反,为什么不呢?)
会计分录是:
借款:营业费用-业务招待(或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增值税应交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扣除认证后
贷款: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如果是第一个存储空间并包含在库存中,那么使用时间
借:运营费用-商务招待
信用: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