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后,按照规定缴纳利息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答:您的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合法的贷款合同,且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一时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部分,可以在扣除之前所得税,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内部职工或者企业内部职工汇报。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果贷款的利息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利息费用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一时期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其目的不是非法集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