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的收集范围,额度,分配依据和费用支出方法等证明文件,用于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合理分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