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中,不超过按照利息计算得出的金额,可以扣除税款。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利息支付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发〔2003〕11号)。 1114),纳税人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抵扣企业所得税之前,不得抵扣不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计算的金额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因此,按照同类型标准,基准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浮动利率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此外,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不一定高于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扣除该部分税款后的税前余额。金融企业根据同期相同的贷款利率计算得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进一步阐明,鉴于中国现行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对于金融公司,企业是根据合同第一次支付利息并且在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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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
首先:纯收入通常是征税的对象。
第二:应税收入通常以应税收入为基础计算。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通常是相同的,因此可以直接调整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当采用累进税率时,所得税在调整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更明显的作用。为了向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执行特定国家政策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各个方面,这有利于加强税收监管,促使纳税人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并改善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仅占中国税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所得税的作用微不足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为止,特别是在198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 ”“利得税”和工商税制只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