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
利息不超过同期的贷款利息
如果股东是个人,则公司在支付利息时需要预扣并支付各种税款
问题: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费用仅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而没有发票。另一方认为这仅是利息的收集和支付。当事人无需开具利息发票,支付的利率远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我的公司是否需要在扣税前获得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发票?可以扣除比同期银行利率高的利息支出吗?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一词是指根据其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采用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就应当根据“营业税是针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项目征收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对外经营的企业中取得付款,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参照《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所有经营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公司省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业务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性证券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收入时,应统一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一)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和银行间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照法律程序设立和经营的下列机构:(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客户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出借资金,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从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税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贷的企业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第一条》(国税函发〔2009〕777号)所述:“企业与股东或与该企业有关的其他公司有关自然人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以下简称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与公司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的税收政策问题征税“(财税?2008?121)规定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接受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会员的企业数量超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1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需要以支付利息的方式用其他方式补偿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债务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
(2)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务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3)从关联方间接获得的其他债务信贷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投资,并且投资者拥有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比例,并按照税法及其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计算,允许扣除,超额部分当期不得扣除及随后的几年。
除了符合本通知第2条的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应为关联方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之比:
(1)金融企业,5:1;
(2)对于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如果不是按照合理的方法单独计算的,则其他所有有关规定均应符合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企业比例计算扣除税前允许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