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入不需要预扣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2.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海外公司的服务在海外进行,则应根据上述原则和劳务提供地确定为海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项目注释的通知(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7条规定,服务业是指使用设备,工具,提供社会的场所,信息或技能服务业务。
此税项的范围包括:代理,酒店,餐饮,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和其他服务行业。
(1)代理行业
代理行业是指代表委托人处理委托事项的业务,包括购买和寄售货物,处理进出口,介绍服务以及其他代理服务。
1.采购寄售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出售货物,根据实际购买或实际销售额结算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理进出口是指受托处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推荐服务是指中介机构的业务,该业务介绍了各方来协商交易或其他事项。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委托处理上述事务以外的事务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以及邮政部门的报纸和期刊发行业务不应根据该税项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海外分销商代表国内企业支付的费用是服务代理行业营业税的应税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在该领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1条所定义的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以下简称“国内”)是指:
(1)根据规定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
根据上述规定,海外分销商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由于接受劳务的公司在中国,根据上述规定,海外分销商属于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公司。
劳工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若干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第四条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国到境内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提供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条例》第1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并且不受业务限制税。上述劳动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娱乐业,服务业,酒店业,餐饮业,仓储业以及其他由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国内单位提供的洗浴和美容服务业国外,洗染,绘画,笔录,雕刻,影印,包装服务,免收营业税。规定,不交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在本国领土内提供劳动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向其缴纳营业税。按照这些规定征税。
因此,外国分销商在提供这项应税服务时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在该领土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且在该领土内没有经营机构的海外单位或个人,应在其领土内担任代理该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人或购买者为预扣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海外经销商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商,则国内公司应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