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利息支付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发〔2003〕11号)。 1114),纳税人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抵扣企业所得税之前,不得抵扣不超过同类金融机构计算的金额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因此,按照同类型标准,基准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浮动利率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此外,投资公司收取的利息标准不一定高于银行收取的利息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因此,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所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