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估计的应纳税所得利润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预售时,应从估计的毛利中扣除应付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所得税费用”记入所得税中上一年亏损额差额是与上一年亏损后的实际利润相对应的所得税金额,以及贷项“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款:所得税费用
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企业所得税
开发的产品属于会计帐户中的资产帐户。
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与上一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结算和结算表的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必须基于新的“新法颁布实施后,相继出台的“和”,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2.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完全不同。由于新旧公司所得税法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结算和结算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大不相同。例如,2008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增加了相关申报的内容。公司应在与关联方的业务交易中附加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此外,新法律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分别结算和支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3.结算和付款期限已更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4月30日之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期限为次年5月31日之前。从今年开始,截至5月3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纳税期限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第39条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只要总税率不低于本通知的下限,就应确定其税率。本着“先从后继”的原则,2008年的所得税应按照国税发[2009] 31号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按照国税函[2008] 29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