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二条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企业属于的,向“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机赠送礼物,根据“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该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由送礼企业给予的预扣款项。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对于外包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税收入根据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因此,上述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将资产转移给他人因为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处置资产应当视为销售,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收入:(一)用于营销或者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5)用于外部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第二,企业转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应具备的关于《关于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销售收入应根据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因此,公司购买的礼物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赠送给客户的,应将其视为销售,销售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和会展业赠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客户提供的电磁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第50号)。
与税收有关的免费礼物待遇
在购物礼品的销售中,如果商品以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为销售收入,而礼品则被视为销售费用;或礼品金额不用作折扣金额,则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显示,并且仅在发票的“备注”列中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不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顾客提供的礼品和礼物礼品被视为商品销售,其计算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继续上面的示例:甲公司销售电视时,将开具2500元的发票,且不含电视的税价,并且随附的电磁炉将被用作销售费,或仅赠与礼物在发票的“备注”列中。电磁炉,然后将其视为被视为增值税。在专门为此促销购买电磁炉的情况下,可以按购买价格计算销项税。整个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为455.6元(2500×17%+ 180×17%),进项税= 2100×17%+ 180×17%= 387.6元,增值税为68元;计算得出的销项税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2100-(180 + 180×17%)= 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额为47.35元。
客户购买了礼品电磁炉,公司A将礼品视为销售费用或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指出了礼品。《通知》(财税2011年第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得免费的电磁炉,则该个人应根据“其他收入”项目以及该产品的实际购买金额来确定其个人收入。 A公司的电磁炉价格为210.6元(180 + 180×17%)个人所得税以20%的税率缴纳,税款由提供礼物的公司A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