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投资某些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部分投资于其业务活动的非货币资产的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他们从股份公司购买股份,并将其部分非货币资产用于其经营活动,应在发生投资交易时分解它们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出售和对经济活动的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的金额很大,并且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公司所得税的缴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其用作递延收入。它在纳税年度平均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您的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评估确认的280万元的价值,可以将上述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贷款货币资产确定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根据80(280-200)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一万元(假设未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的一方应当根据投资者实收资本的增加额确定实缴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并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其他相关对象计入贷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和使用权物资,财产和劳工的捐赠,除非财政和税收另有规定,否则应将债务偿还,赞助,筹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部门。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 2。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由于资产所有权而将资产转让给他人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变更应视为销售,以根据需要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企业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时,企业的自制资产应与企业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同时确定销售收入;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资产处置,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后仍未进行税收处理,则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 ... II。有关所得税处置的问题企业转让资产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第二条》(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让资产的确定销售收入。
3.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同时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资活跃,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闻名的成就。但是,在投资过程中,国家税收损失严重,尤其是当投资者投资于非货币资产时。损失此类税收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对投资中涉及的税收法规没有非常系统的了解。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者(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在经营活动中从股份公司购买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购买股票),应当将其分解为公允价值投资交易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应进行税务处理,并按照规定(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种等)计算和缴纳有关税款。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根据应税价值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货币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非货币资产是指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为了方便描述,本文分为库存,机械和设备,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有权投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国外投资并成为投资者,可以分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具有投资权的单位。不同的投资者和同一投资者投资的不同资产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以下是每种非货币资产的描述。通过库存对外投资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自己的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商品(包括原材料,商品,制成品,半成品等)的投资者。涉及的相关税项如下:
1.涉及的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为销售商品。因此,投资股票的投资者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还应当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转移之日。对于被视为商品销售的行为,如果价格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其销售,其确定顺序和方法如下:
(1)由纳税人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由纳税人在当日出售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如果以上两种方法不能确定销售额,则可以根据该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的应税价格=费用*(1 +费用保证金)对于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税价格的价值应加到消费税中。计算公式为: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边际)+消费税额
或: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如果投资者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并投资于外国股票,则他可以根据规定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接受该投资者的企业。如果符合扣除条件,也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2.涉及的所得税
在海外进行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应将其分解为出售股票和在发生投资交易时以公允价值进行投资的两个经济业务,并根据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让的收入和损失并缴纳所得税税收。投资者是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制民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特别是: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除个人以外的投资者均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投资者是上述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单位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确认该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应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当年内平均分配给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期限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以根据应税价值确定相关存货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税费
境外投资股票的投资者也应根据约定的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缴纳印花税,并以实际流转税(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作为计税基础。计算并支付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用税收和教育附加费。投资于机械设备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已购买或使用过的机械设备的投资者。涉及的相关税项如下:
纳税人的二手商品销售(包括旧业务部门的二手商品销售和纳税人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无论它们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们是是为了批准和批准二手货物转让的试点单位,应将增值税减半,按4%的税率计征进项税。销售使用过的消费税,销售价格超过原价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纳税人,按4%的增值税额的一半征收;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则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业务部门出售旧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并按4%税率的一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使用的物品(不包括个体经营者)自己使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应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游艇和汽车。上述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于机械和设备的投资者的假定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如果属于消费税范围,也应当按规定征收。
投资于未使用的新机械设备的投资者应按4%的一半的比例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使用机械和设备进行海外投资的投资者与涉及通过库存进行海外投资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所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以按照应税价值或经评估折旧确定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
基本上与投资者的存货对外投资相同。投资房地产或无形资产的投资者,是指拥有产权(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和其他房地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的投资者。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外商投资,涉及的相关税费如下:
投资于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并参与承兑人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无需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股权被转让,则根据《营业税事项说明(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其后的《关于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第191号)规定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在2003年1月1日(含)以后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2003年1月1日之前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应纳税。
如果投资人投资房地产或无形资产并与投资人分享而不承担风险但收取固定利润,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分别征收营业税:(1)投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购买股份并获得固定利润的人属于将土地,房屋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营业税应按照“服务业”税项中的“租赁业”项征收;无形资产和其他投资入股取得固定利润的,使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税项下的营业税。
投资于房地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于股票的投资者与通过库存进行外部投资所涉及的所得税法规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房地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进行摊销。
使用土地(房地产)作为投资股份或合资条件的投资者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投资或合营企业重新转让上述房地产,则属于土地增值范围。此外,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涉及的税收与投资者对外投资股票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