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1.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规定,确认企业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授权出现和实质原则比形式原则更为重要。
(2)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3.货物销售需要安装检查的,买方接受货物,安装和检查完成收入已确认。如果安装过程相对简单,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个人意见仍然认为B更合适。1,新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公司产品用于公司在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的管理,不视为销售;不同的是,旧所得税法也被视为销售处理。也就是说,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任何收入都不被确认。考虑的是,如果现在将收入的增加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则从折旧中退回去有点麻烦。 2.处理此捐赠视为销售;会计不会将销售视为8000 + 125 = 8125
它们是有区别的。
严格来说,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基本相同。
公司所得税:
1.赊销商品,企业所得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确认
2.对于分期出售的商品,应按照合同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
3.对于预付款的销售,企业所得税:如果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货物销售的委托付款方式,企业所得税:货物销售的预付款方式,在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生产期超过12个月,在收到书面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或付款日期的当天;
5.对于通过佣金销售进行的商品销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销售清单后确认收入
7.对于以交货和交货方式出售的商品,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商品付款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
{1} 1.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如果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则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协议,则以发货确认当期收入;
2.对于分批出售的货物,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规定,则当期收入将由装运确认;
3.货物是在货物发出之日即预付款出售的,但是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和其他货物的销售是预先收到或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据。付款日期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取收款承诺,委托银行代收方式销售商品,在发货之日和收款程序完成;
5.以寄售方式销售货物是收到货款的一部分,收到寄售清单的日期较早的180天。
6.如果货物是通过直接付款出售的,则应在付款日产生应纳税额。
7.如果以交付和付款的形式出售商品,则获得收到销售款项或销售凭单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