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无发票)可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减价是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从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中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现金折扣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减免债务而提供的抵免额。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属于现金的款项对于折扣,如果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应从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在实际发生时,将现金折扣扣除为财务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无论您何时以及如何收款,总之,您的商品价值不菲,您必须按此价格缴纳那么多税款。但是,如果确实发生损失,则将其记录在“财务费用”中,并在支付所得税时从您的帐户中扣除。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已计入财务费用。
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现金折扣。如果货物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现金折扣该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产生的现金折扣,如果卖方可以提供以下信息,则应允许其扣除税项:1.规定折扣标准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以及折扣率; 2.基于合同或协议签发的折扣结算文件; 3.有银行付款凭证,以确保收款方和付款方清楚地反映在账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