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的企业所得税规定-销售折让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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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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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折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览会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企业向企业个人赠送礼品。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通过折价取得的收益不予支付个人所得税。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折扣销售(计为商业折扣):在同一张发票(“金额”列)上分别注明,可以对折扣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它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收入,并且不影响所得税

2.销售折扣(记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中扣除(财务费用增加)。

因此,折让额包含在财务费用中,并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

3.销售折扣:可以通过开具红色字母的特殊发票从销售量中扣除销售折扣。

相应地,公司所得税的收入也应扣除。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第5款,规定企业为促进销售而进行的价格扣除。商品是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从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中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由于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企业销售价格的优惠是销售折扣,而由于所售商品的质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企业退货是销售退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企业应享​​有销售折扣和销售收益,应抵销当期商品的销售。

企业折扣销售有何税务规定

1.现金折扣

(1)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提供给债务人的信用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出售货物和提供信贷劳务的交易中。为了鼓励客户提前还款,公司通常会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时期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通常用“折扣/付款日期”符号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折扣; 2/20表示买方在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2%折扣; n / 30表示交易金额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您在20天后的30天内付款,则不会享受任何折扣。

(2)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总价法和净价法。中国的会计惯例通常使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将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作为购买者在扣除现金折扣之前,根据实际现金折扣预先支付的激励支出。

(3)现金折扣的税收处理规则。《中国增值税待遇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价金额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算金额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扣除为财务费用。实际上,用外行的话来说,无论何时何地收款都是税法。无论如何,如果您的商品价值不菲,您就必须以这个价格缴纳那么多税。但是,确实发生了损失,因此只需将其记录在“财务费用”中,并在缴纳所得税时从您中扣除。

2.商业折扣

(1)商业折扣的定义。商业折扣,也称为“折扣销售”,是指在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价格表中的报价会被打折并提供给客户。此折扣称为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比形式列出,例如5%,10%,而买方只需支付标价的一定百分比。

(2)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的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商业折扣,应在扣除销售折扣后,根据实际销售额确认公司的销售收入,即扣除全部净营业税后,将主营业务收入记入贷方,应收账款与整个销售净额相扣应收帐款或银行贷款记为应付税款-应收帐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之间的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3)商业折扣税处理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为了促进商品销售,企业对商品价格的减价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对于商业折扣,现行的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在同一张发票(销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方法相同)中分别标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使用折扣后的销售金额计算增加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价,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该折扣额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中批准的销售折扣仅指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折扣和销量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所得税时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价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销售和折价相同的,纳税人向买方出售商品的销售折价。如果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根据折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另外,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了税收征收人。如果销售和折扣,则应使用折扣法销售商品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列出金额,则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商业折扣仅限于商品价格的折扣。如果卖方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用于实物折扣,则不能从商品销售中扣除实物金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赠与他人的礼物”的规定计算增值税的缴纳额,同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