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基础计算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总部应收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地方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无效。
2.在分支机构中取消批准的收款,但请转到分支机构所在的税务部门以执行相关程序。通常,编写一个应用程序就足够了。
3.摘要交付表格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下载。
答: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物流企业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处所和网点)不得在统一领导下经营银行账户,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总部统一核算对于通过计算机与总部相连并执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地区机构不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事业单位,不包括在统一纳税范围内,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报告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季度)月度季度纳税报告》(国税函〔2008〕44号)。在中国各地直辖市(注:根据国税发[2008] 28号规定,包括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无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在季度末之日起15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报(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中,向总部报告后,该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纳税分支机构的综合所得税分配”表格(副本)。具体内容请参见《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区域性企业所得税征收集体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面的回复仅供您参考,我们欢迎您进一步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