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扣销售仅限于商品价格折扣。如果卖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不能从实物销售中扣除实物付款,而应将其视为已售货物的第八项,无需支付增值税。分别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如果销售和折扣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第5款,规定企业为促进销售而进行的价格扣除。商品是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从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中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出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从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由于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企业销售价格的优惠是销售折扣,而由于所售商品的质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企业退货是销售退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企业应享有销售折扣和销售收益,应抵销当期商品的销售。
隐性扣除支出,即商业贿赂,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所得税计算中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6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收入时,不得扣除贿赂等违法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支出的隐性扣除(即商业贿赂)是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并且显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确扣除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买卖商品的经营者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可以向中间人提供佣金。向中间商提供折扣或佣金的业务运营商必须如实输入帐户。接受折扣和佣金的运营商必须如实输入帐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所得税计算中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将货物卖给买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相同)如销售发票上所示,可以根据折后的销售金额计算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另外,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来销售商品,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另外注明,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