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在税收方面,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根据《企业改制和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业务”(财税[2009] 59号)根据两者的有关规定,将两者分开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合并方向合并方支付的价格主要是现金还是股权。一般来说,以税收为基础的合并主要是现金,而以免税形式进行的合并主要是股权。
对于应税合并,应视为合并后的企业按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移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免税合并是指非股权溢价的公允价值小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时,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支付的收购价。合并方经税务机关确认后,不得暂时确认有关资产转移收入或损失。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并企业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结转,不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国内法人公司A吸收了国内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的位置建立A的分支机构。多年来,B累计亏损500万元。合并后的这部分损失可以在A公司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重组可以弥补损失?[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5款规定:合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家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股东,以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本或非股本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法合并。第三条规定,公司改组的税收待遇应有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则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的改组,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处理下列事项:规定:1.合并企业确定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其全部交易支付款额的85%,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代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如下处理:1。合并公司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征税的税基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它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法人A公司与法人公司B合并,这是公司重组。重组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的,不得将合并后的B企业的亏损结转以弥补合并后的企业。如果重组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合并后的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结转。实行特殊税收待遇,应当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85%。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的合并。提交材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税收专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