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企业的子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在以下情况下,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并且不是内部处置的资产,因此应将其视为确定收入的出售。 (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3)对于员工激励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利; (五)用于对外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企业属于自有企业。资产应当根据企业同期同一类型资产的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在此之前,涉及税收相关问题的企业合并或分立是根据国家税收[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税发[2000] 119号文件,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上述NA成员已经加入,最近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