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亏损企业所得税-吸收合并缴企业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5-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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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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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亏损该如何弥补

国内法人公司A吸收了国内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的位置建立A的分支机构。多年来,B累计亏损500万元。合并后的这部分损失可以在A公司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重组可以弥补损失?[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5款规定:合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家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股东,以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本或非股本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法合并。第三条规定,公司改组的税收待遇应有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则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的改组,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处理下列事项:规定:1.合并企业确定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其全部交易支付款额的85%,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代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如下处理:1。合并公司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征税的税基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它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法人A公司与法人公司B合并,这是公司重组。重组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的,不得将合并后的B企业的亏损结转以弥补合并后的企业。如果重组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合并后的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结转。实行特殊税收待遇,应当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85%。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的合并。提交材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税收专项管理规定

企业合并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改制中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发布时间:1998-6-24发行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适应企业合并,合并和部门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股份重组,资产转让和其他重组,重组的需要以及促进公司改革。它的实施规则,该公司现在进行了重组和重组确定资产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补偿的问题如下:1.企业合并,合并税务处理合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法举动。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吸收其他企业生存(以下简称“生存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被解散。新成立的合并是指将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并且合并的当事方已解散。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的行为。并购通常不需要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和合并后,有关税收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待遇1,被并购,合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根据《规章》及其执行规则,分别由被吸收或合并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的,由尚存企业作为纳税人,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未完税事项,应由尚存的企业继承。(二)新合并的企业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的,以新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清税项,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2)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在合并各种资产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不能对企业为合并或合并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减值,并且应计提折旧。或对合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定价,并根据剩余折旧期间的资产净值计算折旧。合并或合并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额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三)减免税优惠待遇1.企业采用的兼并或合并方式,不是新企业,也不应当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二,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常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合并或合并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优惠。(三)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待遇。如果未享受有效期,且剩余期限相同,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折价优惠,直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效期为止。4,企业合并前,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他们没有到期,并且剩余的期间不一致,他们应该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收益,直到到期为止。并购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税款。(4)损失补偿的处理1,以吸收,合并或合并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被并购,合并后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符合纳税人的条件的,应当分别弥补损失。并购前尚未弥补的损失,应当由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单独弥补,但被并购,合并的企业不得用尚存企业和尚存企业的收入弥补损失。企业不得以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收益造成损失。补偿。(二)通过吸收合并法新设立合并的业务,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不符合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合并后的公司可以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剩余期限内,年复一年地连续补偿损失。2.企业分离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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