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会计处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处理1.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净资产差额,调整后资本储备,资本储备不足调整,留存收益的调整; 2,吸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净资产差额,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形成商誉,吸收子公司后注销注册,终止确认善意的抵消未分配利润。
吸收合并企业的子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处置相关资产。
“ 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则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为员工提供奖励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5)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如果企业在本通知第2条中规定,则属于企业自制资产的资产应与公司的同类资产同时确定。销售额。”
以前,与企业合并或分立有关的税务问题是按照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税发[2000] 119号的规定处理的,但由于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存在不适用的部分,需要在不久的将来由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澄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业务划分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按照具体的业务处理方法处理。组合。
(1)对于企业合并,在正常情况下,合并企业应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移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
合并企业和合并企业出于合并目的从股东手中回购了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为股票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在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中,合并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款)除外。权益不得超过付款额。对于股权名义坐标的20%(或已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经税务机关确认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合并后的企业未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补偿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后企业净资产值÷合并后合并后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
②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原合并企业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旧股)换成合并企业的权益(以下简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合并后企业股东没有交换新股而获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益进行计算和确认。规定,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下属企业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业务合并,必须遵守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否则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收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如果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则合并企业通过吸收合并企业的所有债务来实现吸收和合并,并且不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1.处置所有资产,而不计算资产的转移收益。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被视为免费放弃所持有的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