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答:分割所得税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分离是指企业(以下简称分离企业)。企业)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对于现有或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独立企业”),将以被分割企业的股东换取被分割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付款,以实现企业的合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