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指的不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对在中华民国境内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暂行规定》,规定自1月起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 1991年1月1日。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确定,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9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
您好,这位朋友:
您是否仅在预算阶段提到投资方向调整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
固定资产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会计[2006] 3号》确定的资产。具体来说,是指使用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一部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寿命超过2年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项目完成后,必须对所有资产进行分类和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并按照规定的折旧率入账。
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不属于固定资产,因为中国的工程建设用地全部为国有,仅转让使用权,不允许买卖土地。使用的是“无形的”),具有“无形的”特征并用于建筑投资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当然应被视为管理和会计的“资产”。
资产在行业中通常称为“工程”。“是项目建设内容中其余部分的价值,而不是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例如:保坎,工程管道(水) (电,气,热等),围栏,绿化带等等。
您在哪里建设该项目?----我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