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
(1)对于企业合并,在正常情况下,合并企业应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收益,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
(2)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款)不超过付款如果股权的名义价值(或实缴股本的账面价值)为20%,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合并后的企业不确认所有资产的转移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合计÷合并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
2.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合并企业的股份(以下称为旧股)与合并企业持有的合并企业的股份(以下称为新股)进行交换。不被视为出售旧股和购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但是,合并企业股东未交换新股所取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计算并确认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依照规定,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国内法人公司A吸收了国内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的位置建立A的分支机构。多年来,B累计亏损500万元。合并后的这部分损失可以在A公司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重组可以弥补损失?[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5款规定:合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家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股东,以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本或非股本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法合并。第三条规定,公司改组的税收待遇应有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则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的改组,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处理下列事项:规定:1.合并企业确定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其全部交易支付款额的85%,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代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如下处理:1。合并公司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征税的税基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它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法人A公司与法人公司B合并,这是公司重组。重组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的,不得将合并后的B企业的亏损结转以弥补合并后的企业。如果重组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合并后的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结转。实行特殊税收待遇,应当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85%。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的合并。提交材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税收专项管理规定
但是,税法中提到的损失概念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税法有关。企业何时补所得税以弥补损失有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1.弥补损失的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最长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税,则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赔偿额,以纳税年度为起始。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弥补损失,而无需税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偿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企业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现的利润以弥补亏损,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审查和补偿。自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082号)在取消审计项目后取消了本审计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预付款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尽管取消了审计,但税务机关将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
3.税款可用于直接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备案时可以按照上年的条件计算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纳税申报表(包括预付款和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企业上年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损失后,他们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季度公司所得税。
第四,企业可以在重组后继续弥补损失
为了鼓励某些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税收政策可以弥补重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某些企业的原始亏损。
关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当免税合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后,将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应付企业所得税均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损失不超过法定补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补偿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
文件还规定,在免税企业分拆中,与分拆企业的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税后资产的分拆企业继承。当局的审查和确认。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将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变更后的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变更成立前企业累计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部,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重组所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有合并的企业都基于相关如果法律规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限内,并购前尚未被企业补偿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补偿。根据税法。合并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不同税率或不同的常规减免税期限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入计算相应的收入。规定。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文件规定,无论企业是如何分割的,如果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则已拆分企业的股东仍将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拆分后的股东企业,分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应受法律管辖分离后,企业应当继承约定的程序和分离协议的约定。分离后的企业依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离前尚未补偿的业务损失,由分离后的协议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间的剩余期间,可以由被分割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各企业的份额。对于有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法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尚未进行股权重组前的经营亏损予以弥补。补偿了税法中剩余的损失年限。每年继续补编。对于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业务运营和清算资产)或转让给另一企业,并且不影响转让和受让人的企业连续性的企业,资产转让和受让人的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在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期间内,每年予以赔偿。
五,纳税成员公司可以互相弥补,但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公司弥补
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会员公司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由总部抵销。 ,并可能会被税法所抵销。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如果涉案的商业机构应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则应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商业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每个营业性机构都有损益,并且在冲减损益后仍然有利润,则应按适用于获利营业性机构的税率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