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改制中所得税业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发布时间:1998-6-24发行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适应企业合并,合并和部门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股份重组,资产转让和其他重组,重组的需要以及促进公司改革。它的实施规则,该公司现在进行了重组和重组确定资产评估,税收优惠和损失补偿的问题如下:1.企业合并,合并税务处理合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法举动。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其中一个吸收其他企业生存(以下简称“生存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被解散。新成立的合并是指将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并且合并的当事方已解散。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的行为。并购通常不需要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和合并后,有关税收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待遇1,被并购,合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根据《规章》及其执行规则,分别由被吸收或合并的企业和尚存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的,由尚存企业作为纳税人,吸收或合并后的企业未完税事项,应由尚存的企业继承。(二)新合并的企业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的,以新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清税项,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2)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在合并各种资产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公司不能对企业为合并或合并而评估的相关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减值,并且应计提折旧。或对合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定价,并根据剩余折旧期间的资产净值计算折旧。合并或合并企业在会计损益计算中按照评估价格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价格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超额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三)减免税优惠待遇1.企业采用的兼并或合并方式,不是新企业,也不应当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二,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常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合并或合并的企业将不再享受优惠。(三)企业合并前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待遇。如果未享受有效期,且剩余期限相同,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折价优惠,直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效期为止。4,企业合并前,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他们没有到期,并且剩余的期间不一致,他们应该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收益,直到到期为止。
吸收合并税收优惠
(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将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没有处理过,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的分析: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合并后的企业不仅应将企业的有形资产转让给合并方,而且应同时转让其债权,债务和劳力;
4.以上政策不仅适用于并购,而且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公司重组。
5.上述政策并不只征收增值税,也不是不征收所有税款。
(2)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无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无形资产的转让要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该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缴纳营业税。该公告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没有处理过,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商业税收项目的通知》(试行稿)“(无形资产)的第8条中,增加“自然资源的转让” (发[1993] 149号)使用“右”副标题。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转让探索,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洋区域的使用权,勘探权,采矿权,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该通知将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2.合并后的企业不仅应将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合并方,而且应同时转让其债权,债务和劳力;
3.对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缴纳营业税。转移是否会被豁免,但需要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5.以上政策不只征收营业税,也不是不征收所有税。
(3)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合并中,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在上述政策中,“企业合并”包括合并的情况;
3.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以上政策强调“临时豁免”。合并后的被合并方吸收合并房地产的,合并方为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并购,而且还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公司合并,例如新合并。
6.上述政策暂时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非所有税项都未征收。
(4)契税: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承担被合并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和改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号)。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损益=(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上述政策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未对2008年和2009年的企业税收重组业务征税,则可以遵循上述政策。
3.在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收处理规定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定。
4.在吸收和合并期间,所得税的特殊税收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会改变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5.如果是合资格合并,如果被合并方在交易中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则不计入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的税收待遇,在合并中吸收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则在合并中,股权支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部分应为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税基础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个人终止投资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业务合作等行为,并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经营合伙人那里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和违约金。合作项目,以其他名义获得的赔偿,补偿和追回的款项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违约赔偿金,赔偿,补偿金和个人收回的其他金额的总和-原始实际出资(输入)和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